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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为妇女权益“保驾护航”——《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亮点解读
 

        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在我省原《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我省实际,对其结构和内容都作了全面的补充和完善,解决了我省地方性法规与全国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配套衔接问题,标志着我省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亮点一:保障农村“外嫁女”权益

        内容:《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符合生育规定且户口与妇女在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子女,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享有前款规定的各项权益。”
        解读:近年来,一些地区“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相关财产权益被侵害的现象比较突出,矛盾和纠纷不断,成为上访投诉的热点。广东总结归纳了各地解决这方面问题的做法和经验,将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是国内首个以立法形式明确保护“外嫁女”合法权益的法规,对广东“外嫁女”权益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亮点二:“包二奶”将受法律制裁

        内容:《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同居,妨害一方或者双方婚姻家庭关系。”违反该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婚姻家庭权益是妇女应该得到保障的最基本权益之一。然而近年来,“包二奶”现象的出现,既影响家庭稳定,又败坏了社会风气。对于“包二奶”问题,婚姻法和刑法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单凭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是无法对其加以解决的。《办法》不仅对保障一夫一妻制度作出明确规定,而且还明确了违反该规定的处罚办法。从立法角度禁止“包二奶”,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亮点三:禁止非法搜查妇女身体

        内容:《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以恋爱、征婚、招聘为名或者用其他方式侵害女性;禁止非法搜查妇女身体。”
        解读:针对目前社会上一些人以恋爱、征婚、招聘为名或者用其他方式玩弄女性,一些工厂、超市等单位非法搜查妇女身体等情形,有必要制定法律对这些行为予以禁止和惩处。该项规定将让职场女性的权益得到更明确的法律定义和法律保护。

亮点四:精神摧残也是家庭暴力

        内容:《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伤害身体和精神的手段,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解读:现实生活中的家庭暴力除了故意伤害另一方身体外,还可能存在对另一方精神上的摧残。将精神摧残列入家庭暴力范围,反映出立法的进步和人性化,也有利于扩大对妇女的保护范围。当然,对于精神摧残的范围、程度以及相应的惩处,还需在实践过程中进一步完善。

亮点五:政府应设家庭暴力庇护场所

        内容《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者指定家庭暴力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归家的受害妇女提供临时食宿等帮助。”
        解读:通过家庭暴力庇护中心来终止家庭暴力,是目前国内最行之有效的家庭暴力庇护模式之一,也是国际上通用的防止家庭暴力对妇女造成伤害的有效手段。如果政府能为遇到各种家庭暴力的女性提供一个“临时娘家”,一方面可避免不能回家的女性徘徊街头;另一方面也能使处于激愤状态的双方有一个缓冲地带,防止过激行为酿成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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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2-19 1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