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 为妇女权益“保驾护航”——《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亮点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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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在我省原《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我省实际,对其结构和内容都作了全面的补充和完善,解决了我省地方性法规与全国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配套衔接问题,标志着我省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亮点一:保障农村“外嫁女”权益 内容:《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符合生育规定且户口与妇女在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子女,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享有前款规定的各项权益。” 亮点二:“包二奶”将受法律制裁 内容:《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同居,妨害一方或者双方婚姻家庭关系。”违反该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三:禁止非法搜查妇女身体 内容:《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以恋爱、征婚、招聘为名或者用其他方式侵害女性;禁止非法搜查妇女身体。” 亮点四:精神摧残也是家庭暴力 内容:《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伤害身体和精神的手段,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亮点五:政府应设家庭暴力庇护场所 内容:《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者指定家庭暴力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归家的受害妇女提供临时食宿等帮助。” |